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1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工作单位深圳**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号**宿舍**栋**房,住深圳市盐田区**小区**栋**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车来到深圳市福田区**街准备把车停在**村消防道出入口时被被害人单某某阻止,双方发生口角。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将车驶离并跟朋友到附近吃宵夜。同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宵夜结束准备离开时,回想起与单某某发生口角的事心有不忿,于是来到**街**馆门口,用随手捡来的生蚝壳和砖头将被害人单某某停放此处的黑色大众途锐车身整圈漆面和车头盖多处划伤和砸伤后离开现场。经鉴定,车辆维修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6524元。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20年3月18日到派出所投案自首。事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单某某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之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且有自首情节,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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