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71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21986********,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11月间,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提供引流服务,为他人诈骗行为提供帮助,非法获利13931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已退出全部非法获利。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的情节,退出全部非法获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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