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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79********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仁寿县人,住仁寿县******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4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由仁寿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日—2019年2月5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其位于仁寿县**镇**路**休闲会所**包间内开设赌场,组织10余人参赌,以扑克牌“斗牛牛”方式供他人赌博,赌资累积10余万元,吴某某从中抽头牟利6500余元。其中,2019年2月5日,王某甲受吴某某安排,在**包间抽头500或600元。

2019年2月5日22时许,民警在仁寿县**镇**路**休闲会所**包间当场挡获赌博违法人员张某某、王某乙、黄某某、李某某、孙某某、王某甲、潘某某、陈某某等10余人,查获扑克及赌资15402元。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琼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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