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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68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住义乌市**里街道**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6日、7日,丁某甲在由丁某乙提供的义乌市**街道**花园**幢**单元**室场地内开设赌博场面,组织参赌人员任某甲、骆某某、金某乙、金某丙、黄某某、任某丙、任某乙等多人以“牛公”的方式参与赌博,丁某丙负责管理赌博场面,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从中抽头盈利5600余元,现已退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为他人从事赌博活动提供场所,并从中抽头赢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一是其参与抽头两次;二是其抽头5600余元;三是其已退赃;四是其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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