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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Z51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乙,曾用名吴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88********,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住湖北省****大道**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吴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被不起诉人吴某乙伙同他人为“**娱乐”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违法所得4万元。

本院认为吴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吴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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