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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越检一部刑不诉〔2021〕3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7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黄仔埔100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诈骗、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同年9月4日、10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9月30日、11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2月至5月初,“泽华”(未到案)在支付宝平台组建若干个“八点半1群69叶子状的符号5”等抢红包赌博群,以免死号红包最后一位数字加一接龙中雷的形式供不特定人员进行赌博,并从中获利,招募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为赌场工作人员,负责拉邀赌博人员、帮忙买机器人、发福利等,约定每场免去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抢到的2至3个赌博红包钱作为报酬。肖少阳(另案处理)在该支付宝群内负责卖秒挂给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泽华”等赌博人员,联系介绍机器人等,获利上千元。期间,该些支付宝群组织参赌人员累计至少100人,赌资数额至少200万元,非法获利至少1万元。

2020年5月6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天隆名邸小区4栋3203室门口被民警抓获归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虽然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供述帮“泽华”在支付宝上组建的红包赌博群拉邀赌博人员、购买机器人软件等,但是公安机关未搜集到相关发包、抢包等能够证实赌资金额的客观性证据,导致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参与期间该赌博群内的赌资金额无法查明;其次,虽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供述从赌博群群主“泽华”处分得好处费合计人民币1万余元,但因“泽华”尚未到案,且无相关转账记录等客观性证据,故只有被不起诉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不能认定被不起诉人有罪。综上,证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肖少阳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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