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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开设赌场案)_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公诉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321981********,水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家住贵州省三都县塘州**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值班律师莫东虎,贵州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向本院移动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案件的全部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潘某甲、王某某、潘某乙、潘某丙等人在三都县中和镇塘州社区务林村组、石某某三组、比寨野外多次开设赌场。采用摇单双方式赌博。每次参赌人员多达四十余人,从中抽头渔利,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赌场中帮助抽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他人开设的赌场帮助抽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鉴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本案中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人文本决定有错误,收到本决定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复议。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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