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邻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区**大道**号**栋**单元**楼**,现住重庆市**区**街道**区**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文坛,重庆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某某从上家处取得“申博”赌博网站的代理账号fw0811,并设置下级代理账号hs0128、qxc14550、Wyan114、xan0256、Zuod6611。其中,代理账号hs0128下面设置有会员账号sc11280c、sc12370c、sc12550c;代理账号xan0256下面设置有会员号Dfw880101、Ghj6602、nc22370c、nv23560c、rfd88801、Ydos789;代理账号Zuod6611下面设置有会员账号GH6614、Opt88018、Rts99、sdf13700;代理账号Wyan114下面设置有会员账号Idf125、 Wyan110;代理账号qxc14550下面设置有会员账号qc04550、qc02070c。经远程勘验,对账号sc12370c、sdf13700在赌博网站的操作记录和会员报表进行固定,并查明黄某某通过会员账号sc12370c、周某某通过会员sdf13700投注进行网上百家乐赌博。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因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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