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0〕109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51987********,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庆元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底至6月4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明知叶某某、彭某某(已起诉)在其经营的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紫晶宾馆205号棋牌室内开设赌场,仍提供场所供二人使用,期间该赌场抽头获利达人民币7000余元。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20年6月4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叶某某退缴违法所得30000余元,吴某某退缴违法所得1050元。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
第1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轻、从宽处罚。
第2吴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且已退缴违法所得,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第3吴某某系初犯,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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