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布依族,小学文化,务工,贵州省安顺市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3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对其不批准逮捕,2020年4月23日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至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其丈夫王某某(另案处理)在位于安顺市西秀区**镇**村**组**号的家中,以“叠十三”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王某某负责组织人员参赌、安排人员放哨以及抽取水钱,吴某某负责为赌客提供茶水、餐饮,抽取并保管水钱。参赌的人数少则四五人,多则十余人,王某某、吴某某每隔两三小时向每名参赌人员抽取100元水钱,开设赌场期间,二人共计抽取水钱万余元。2020年3月17日18时许,公安民警在王某某、吴某某家中将二人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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