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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开设赌场案)_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一部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倪平钰,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2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薛某某、蒋某某(均另案处理)雇佣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先后在成都市锦江区**大道**城**栋**单元**号、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号,推广“阿拉丁娱乐城”、“百乐宫”、“大乐门”、“凯撒娱乐城”等网络赌博平台,为赌客上下分,提供银行卡收取赌资。经审计,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及的赌资为10861.34元,招揽赌客人数为88人。其间,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非法所得共计24000元。

2020年5月14日9时许,民警在民警在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号抓获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当场查获涉案的二部手机和七张银行卡(详见侦查机关的扣押清单),并已扣押在案。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已将其非法所得24000元全部退出,退款账户并已被冻结 。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认罪认罚、退赃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吴某某不起诉。

已被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已被冻结的非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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