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柯检一部刑不诉〔2021〕7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衢州市衢江区**里镇**村**幢**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5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1月2日,本案退回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补充侦查,同年11月9日,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4-5月,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衢州市柯城区万田乡下方村68号车库内经营赌场,内设一台八人座黑红草方扑克牌押分机和一台六人座捕鱼机,赌客祝某某、阮某某、周某某等人至赌场内参与赌博,赌资共计13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现有证据认定两台机器具有赌博性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无法证明,故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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