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一刑不诉〔2020〕146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63********,汉族,文盲,无业,住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
辩护人朱国峰,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同年11月12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何某某、卢某某经事先商量,多次在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村**吴某某家及后门口,为赌博人员提供场所、赌具等,组织社会人员以“罗松”形式赌博,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3万余元。
2020年11月12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主动到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安昌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何某某、卢某某家属已全部退赃。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退赃,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暂存于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的涉案扑克牌1副、人民币670元解除扣押,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依法处理;退赃款人民币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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