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141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241993********,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新昌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6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7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9月4日至2020年9月18日)。
桐乡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2月底,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下载、注册赌博游戏APP“**彩”并成为代理,通过账号1376172****发展参赌人员下载注册该赌博游戏APP,累计投注金额数十万元,获利1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桐乡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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