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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78********,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园****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以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山庄**号商铺“**便利店”通过手机微信收受微信好友“艳**”、“四**”、“康**”、“王**”等投注六合彩单外围投注单。吴某某收到投注单后随即在相关赌博网站下单,吴某某按照投注金额百分之一抽水盈利。

2019年7月23日,吴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经统计,吴某某共接受他人六合彩外围投注额总数为人民币8839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手机一部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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