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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仙检二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0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浙江省温州市,住温州市鹿城区**街道**路**小区**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1年1月12日退回仙桃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仙桃市公安局于2021年2月8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5月至2013年10月间,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伙同杨某某(已判刑)等人在浙江省杭州市经营****网络游戏平台,吴某某、杨某某等人明知赌客通过网站外银子商进行虚拟币与人民币的兑换,继而在该游戏平台上进行赌博活动,仍然默许银子商通过低买高卖虚拟币进行获利,杨某某还通过在后台为特定账号修改数据增加虚拟币的方式,向犯罪嫌疑人任某某(另案处理)等银子商大量出售虚拟币获利。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以及杨某某等人通过“game456游戏平台”开设赌场,共非法获利3.965亿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吴某某、杨某某等人退出的赃款1400万元。2015年12月2日,吴某某因运营game456游戏平台进行网络赌博活动,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且刑罚已执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任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3.公(网监)勘【2011】041号远程勘验笔录等;4.湖北三真司鉴所【2011】计鉴字03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已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且刑罚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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