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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利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住利川市**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5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15时许,利川市公安局都亭派出所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开设在利川市**巷**号的赌博场所现场查获。吴某某在自己家中为参赌人员提供电动麻将机、赌博场所、茶水等,并向赌客收取5元、10元不等的“茶钱”,麻将馆从2019年6月底开设至被查获期间共获利1500余元。

本院认为,吴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侦查人员于2019年9月16日依法从吴某某处追缴人民币1500元。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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