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75********,土家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恩施市**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予以释放。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恩施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至9月,杨某某(已判决)伙同向某某(已判决)、江某某(已判决)先后租用冯某某、明某某在恩施市舞阳坝“九立方”购物中心大厦三单元31306室、二单元22407室开设赌场,设定赌博方式为打“一痞二赖”的恩施麻将,赌注为“10元、20元、30元、50元”,其单注封顶为1200元,金顶为1500元,组织陈某某(已不起诉)、吴某某等人在赌场内为参赌人员以“放码”借贷的形式提供赌资并收取高额利息,雇请姚某某、赵某某等人为参赌人员提供饮食等服务,多次组织邀约谭某某、余某某、赵某某、向某某、周某某、张某某、朱某某等二十余人参与赌博,杨某某、向某某、江某某三人从中抽头盈利三十余万元,陈某某、吴某某通过“放码”获利十万余元。
经本院对杨某某、向某某、江某某开设赌场罪一案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恩施市公安局认定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公安机关也未能查实吴某某涉嫌赌博罪或高利转贷罪的相关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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