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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开设赌场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66********,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住广西融水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融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给予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份开始,李某甲、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尹某某、杨某丁、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某某乙、杨某戊(批捕在逃)等11人以固定“股东”身份多次在融水县**乡**村、**村、**村附近村屯相对固定的场地利用扑克牌“三公”玩法开设赌场进行赌博,并抽水渔利。上述人员每次开赌都安排有司机专门接送赌客到山脚,并由专人带至赌场,赌场附近及公路沿线均有人进行“看风”,组织严密,分工明确。2020年5月18日晚上,上述人员继续在**村**屯吴某某家后山开设赌场,因赌客较少,赌场早早散场后,又转移到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家商店以“扯头注”方式“股东”之间进行自己赌博。融水县公安局**乡派出所民警接到匿名群众举报后,出警将杨某乙、杨某甲、杨某丙、李某甲、吴某甲、吴某某等人查获,当场缴获赌资74319元。

本院认为,吴某某明知赌博人员在其商店赌博没有制止,并非其组织赌博,临时一次为他人赌博提供场地,并未从赌博中营利,没有形成专门化、惯常性、长期性开设赌场行为,其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亦不构成其他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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