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检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78********,汉族,初中,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住衡阳市蒸湘区**街道**村社区。因参与赌博,于2019年3月17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伍佰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以及贺某某、肖某某2020年8月中旬至9月25日,先后在石鼓区**路**火锅附近、衡阳市**中学对面居民楼以及石鼓区**宾馆开设牌馆供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约2550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和贺某某、肖某某每人各退缴违法所得8500元,共计255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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