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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开设赌场案)_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不诉〔2020〕8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3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镇**村**组**号**号,现住贵州贵阳市白云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至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刘某某(另案处理)的邀约下,在“快来麻将”APP软件“联盟赛场”内担任“群主”,拉拢赌客进入该APP的联盟赛场参与赌博,负责给赌客以1元1分的价值兑换积分用于赌博,并参与后台配置的赢家赌客的分红,经查实,吴某某拉拢进入该软件参与赌博的人员共计117人,案发后,吴某某主动上交非法获利人民币26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法定刑在三年以下,在开设赌场中属于从犯地位,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上交非法获利,故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的手机属于证物,已移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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