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镇**村**组**号,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村**组**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自2020年2月22日至2020年3月15日期间,采取组建微信群并将“炸金花”赌博链接发到群内,邀请多人进入微信群通过点击群内的“炸金花”赌博链接进入赌博网站进行赌博的方式开设赌场,以每局玩家赢得200分抽头3元房费的方式抽头渔利,期间吴某某共非法获利约2万元。
到案后,吴某某积极退缴赃款9400元。
2020年10月9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积极退赃,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赃款,建议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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