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津检刑不诉〔2020〕Z33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7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璧山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5月9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8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9日将该案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1月至2019年底,雷某某(另案处理)组织多人在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多处开设赌场,其中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作为股东参与开设赌场。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参与作为股东抽头渔利金额认定上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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