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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开设赌场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公诉刑不诉〔2020〕Z13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86********,汉族,本科文化,公司员工,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大道**号**大厦**楼**房,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号**楼**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黔西南州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某、贺某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黔西南州公安局侦查终结,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日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2020年7月2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3日、2020年6月18日、2020年9月1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黔西南州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以来,吴某某明知其丈夫龙某某系开发网络赌博游戏软件公司负责人并从中获利,其除了用自己的2 张银行卡给龙某某绑定游戏ID号提现、转账外,长期协助对龙某某给予的多张银行卡进行提现、转账,并用于购房、出借他人、理财、日常支出等。2019年10月25日,其得知当日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走,为逃避公安机关追赃,立即将本人的平安银行卡内 40万元取出,该银行卡内资金均系龙某某利用网络赌博游戏平台所绑定的ID号“2801824”获利。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黔西南州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吴某某不起诉。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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