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二部刑不诉〔2021〕Z1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4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区**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底,陈某甲、陈某乙(均另案处理)经商议后,共同提供位于博罗县**镇**园**公寓**房,给参赌人员付某某、毛某某、彭某某等人多人以用扑克牌赌“三公”或“斗牛”的方式赌博,每局下注最低10元至几十元不等赌注聚集附近务工人员进行聚赌。期间,陈某甲聘请秦某某、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利用微信套现金放贷。经查,秦某某放贷2000元、吴某某放贷1000元。
2020年1月1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该赌场被公安民警查获,并当场查获涉赌人员15名及赌资、赌具一批。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属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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