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舒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绰号“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合肥市人,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合肥市**区**苑**栋**室(户籍所在安徽省合肥市**区**路**镇**村**村民组**号)。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20日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11日经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5月14日经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1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至2013年期间,黄某某、顾某某(已死亡)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长期在合肥市**路黄某某经营的**繁殖基地内、周边农户住处及野外空地等处开设赌场,并以高额工资招募人员在赌场内从事护场、望风、抽水、接送人员、高利放贷等事务。
2009年至2011年,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该赌场内从事非法高利放贷事务,并领取固定高额工资。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依法扣押的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手机一部,依法解除扣押、发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附:本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安徽省合肥市**区**所在地社区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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