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一刑不诉〔2020〕96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 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51********,汉族,小学文化,住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6月18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伙同他人在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村**其开设的小店内,通过摆放赌博机的形式,供社会人员进行投币赌博,从中非法获利10000余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退缴赃款6000元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涉案赃款已退缴,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财物解除扣押,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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