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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开设赌场罪)(公开版)_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辰检刑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辰溪县**乡**村**组,住湖南省辰溪县**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29日、2020年9月2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8月28日、2020年10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6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伙同杨某甲、张某某(均已另案处理)三人共同出资在辰溪县利顿大酒店一楼旁开设一家齐乐动漫游艺城,内设十几台赌博机放置在该动漫城,随后纠集人员用现金换成分值在赌博机上进行赌博。2013年底,张某某退出齐乐动漫游艺城的经营,2014年1月,犯罪嫌疑人杨某丙杨某乙(已另案处理)、杨某丙杨某乙(已另案处理)分别入股三万元成为齐乐动漫城股东,由杨某乙负责动漫城的日常经营管理。2015年2月8日,杨某乙再次纠集易某某、杨某丁、唐某某等人在其开设的赌场内,利用现金在赌博机换分值进行赌博。17时许,被辰溪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期间,该赌场共累计赌资达208380元,其中杨某丙非法获利二万余元,吴某某非法获利二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从侦查环节到审查起诉,均辩解自己未出资和参与过齐乐动漫城的经营管理,证人杨某甲、杨某乙推翻了之前的陈述,均证明杨某丙和吴某某未出资且不是齐乐动漫城的经营管理人员,且本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吴某某参与了齐乐动漫城的经营管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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