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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强奸案)(公开版)_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电检三部刑不诉〔2020〕Z12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1********,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茂名市电白区**街道****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9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19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吴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中旬的某一天,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摩托车在本区**镇**圩路边遇到精神病人倪某某,吴某某明知倪某某精神存在问题仍将其搭回本区**街道**村**号吴某某家中并与倪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后吴某某多次将倪某某带回家中与其发生性关系。经茂名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倪某某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其性自我防卫能力可评定为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案发后,被害人倪某某被检查出怀有身孕,后双方家属进行调解。2020年1月11日,倪某某家属出具刑事谅解书对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表示谅解。吴某某与倪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20年2月10日,倪某某产下一名男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吴某某已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吴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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