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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抢劫案)_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马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42001********,汉族,中专文化,学生,现在读福州****学院,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清县,住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现暂住福州市马尾区**号楼**单元。因涉嫌抢劫罪,经马尾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持一把拆快递的折叠小刀到马尾区**路****楼**座电梯内欲抢劫准备坐电梯到17层的被害人谢某某,吴某某在电梯内持刀要求谢某某与其一起坐电梯到30层。当电梯升至17层时,谢某某跑出电梯,吴某某随之跟出并拽住谢某某的手臂,双方在电梯外的走廊僵持,谢某某表明自己是警嫂身份并反复劝说吴某某要冷静,吴某某听后就放开谢某某手臂并转身从楼梯逃离,未抢到财物。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回到马尾区**小区的暂住处楼下,将作案用的小刀丢弃在**小区**号楼下的垃圾堆内。

2020年5月19日,被害人谢某某出具谅解书对吴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谅解书、学校证明;

2.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3.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指认作案现场照片、指认丢弃作案工具现场照片、指认视频监控截图照片、辨认支付宝账户信息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梯监控视频刻录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具有犯罪中止、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马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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