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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抢劫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望检公诉刑不诉〔2019〕8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6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7月13日至2019年7月27日,自2019年9月28日至2019年10月12日,自2019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26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7月27日至8月26日,自2019年10月12日至11月11日)。

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17日16时许,被害人肖某某在接送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过程中,车行至**路与**路十字路口东北角的****超市处,坐在副驾驶位置的吴某某因被人催收债务而临时起意,其右手从右后侧裤子口袋内掏出一把折叠水果刀对肖某某进行恐吓威胁,让肖某某将持有的两百余元现金去超市内兑换成微信零钱后抢走肖某某的200元钱,其中12元购买两瓶啤酒,另外188元进行还账。吴某某胁迫肖某某开车至**镇**菜市场后独自逃逸。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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