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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91972********,汉族,大学文化,**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路**号**幢**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2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何某某、王某某,广东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1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2020年2月4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2月28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6民终8884号民事调解书,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吴某某、吴某甲应连带向龙某某偿还1501万元,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将吴某某和吴某甲共同持有的苏州市芳邻花园**幢**室和**室等四处房产进行司法拍卖,所得720万元由龙某某受偿,剩余约800万元吴某某和吴某甲两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2018年10月1日吴某某将其个人持有的湖州**建材城**幢**铺面,以每年租金16万元租给承租人莫某某,截止2019年8月共支付吴某某租金16万元,该租金吴某某委托使用骆某某的建设银行账户(尾号16133)收取。

2009年吴某某将其个人持有的湖州**建材城**幢345、342、311、338、341、340、307、315、337、339、305、302、346、343、310、332、326共17间铺面以及三楼的其他铺面,以每年租金70-77万元租给承租人周某某,从2009年至2019年7月周某某按季度交房租给吴某某所开设的公司,最后一次是2019月7月12日交租给湖州**有限公司7.5万元,2017年1月至2019年7月周某某共支付租金200万元左右给吴某某的公司,其中吴某某个人持有的17间铺面在该时段的租金共计约100万元。

2017年1月至今吴某某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6民终8884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并执行期间,拒不向执行法院申报财产,并继续经营湖州**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吴某某)、湖州**建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吴某某)、湖州**数码城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吴某某)、湖州**建材城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吴某某)、湖州**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置业(湖州)有限公司(董事长吴某某),其将湖州**建材城发展有限公司收取的湖州**建材城的租金超过200万元用于公司运营、扩建、工人工资等支付;2017年1月工商银行账户收到湖州赛和建材有限公司48万元立即转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和裁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认定吴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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