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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埔检刑不诉〔2020〕Z10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0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村**街**号,现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号。2020年5月17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6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6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对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前夫黄某甲二人的离婚纠纷一案以(2018)粤0112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准予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黄某甲离婚、婚生女黄某乙由吴某某抚养、婚生子黄某丙由黄某甲抚养等。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不服判决上诉,2018年10月2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粤01民终15318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离婚后,将两个子女均带回广东省揭阳市抚养,拒不履行已生效判决中确定的婚生子黄某丙交由黄某甲抚养的法律义务。为此,黄某甲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11月28日在第一次强制执行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黄某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儿子黄某丙年满六岁交由黄某甲抚养,黄某甲每月探视孩子至少有一次。

2019年7月3日,黄某甲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交《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书》,该院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接到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责令履行判决义务的文书后,仍然拒绝将儿子黄某丙交由黄某甲抚养。2019年7月23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执行15日的司法拘留。

司法拘留期满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依然未将儿子黄某丙交由黄某甲抚养并拒接法院工作人员的电话。为此,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办。2019年10月17日,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对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立案侦查。

2020年7月21日,在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和黄某甲以及双方律师的请求下,本院见证双方和解,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当场将儿子黄某丙交给黄某甲,并获得黄某甲的谅解。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2.破案报告、抓获经过、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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