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53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镇**自然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通过杭州市**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分包了金地集团金华大境花园项目示范区景观工程的硬质景观工程。2019年10月,因吴某某拖欠工人工资,经金东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调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和吴某某同意于2019年10月30日前支付62000元工资,剩余工资在工程决算完成后支付。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直接向吴某某班组工人支付62000元工资。2019年12月22日,经过最后决算,吴某某分包的工程款为650776元,**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实际已经支付721316元。后吴某某仍拖欠刘某某、丁某某等14人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的工资共计人民币61360.5元。
2020年1月6日,丁某某、刘某某等民工向金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吴某某拖欠工资问题,金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9日依法向吴某某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吴某某在2020年1月13日前支付其所欠工资,吴某某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所拖欠的工资。
2020年3月1日吴某某在金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将拖欠的工资共计人民币61360.5元全部结清。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