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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09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曾用名吴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6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浙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吴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为浙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6月,被害人叶某某从浙江**有限公司离职,但该公司一直拖欠其3-6月份的工资人民币12012元未予结算。

2020年7月20日,兰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知浙江**有限公司于7月24日前接受询问,但该公司未予配合。2020年8月3日,兰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浙江**有限公司《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指令浙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前结被害人叶某某工资,并以短信方式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内容告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但浙江**有限公司和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仍拒绝支付被拖欠的工资。

2020年8月20日,浙江**有限公司将拖欠的工资款12012元上交至兰溪市公安局,并由兰溪市公安局返还被害人叶某某。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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