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卓检一部刑不诉〔2020〕Z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8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镇**村**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国际**号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3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卓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0日一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6日、2020年9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卓资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接到卓资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移送案件称:卜某某等60多人在呼和浩特市**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卓资县异地搬迁扶贫项目A区4号、8号楼打工,负责人吴某某从2019年开始共拖欠农民工工资825120元,经调解,呼和浩特市**有限责任公司两次帮吴某某垫付工资240410元,吴某某还拖欠农民工工资561550元,卓资县公安局于2018年1月8日依法对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立案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主动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全部结清。在审查起诉期间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卓资县公安局对其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立案后,主动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具有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决定对吴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卓资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卓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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