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琼检一刑不诉〔2020〕Z4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02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街**小区**栋**单元**号房,现住三亚市天涯区**路**小区**栋**房,无业。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起,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海口市琼山区**路**中学学生公寓二楼经营海口**婚纱摄影服务有限公司,陆续雇佣符某某、陈某甲、谢某某、陈某乙、邓某某等五人工作。2019年4月份开始,吴某某拖欠员工符某某、陈某甲、谢某某、陈某乙、邓某某等5人工资共计人民币38741.5元。2019年9月26日,海口市琼山区劳动监察大队向吴某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期限责令整改决定书》,以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员工工资。
2019年11月7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自动到海口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投案。2019年11月8日,吴某某全部支付上述人员工资。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动投案并已付清员工工资,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何春艳
检察官助理:霍敬玉
书 记 员:王文卓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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