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公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3197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住宜城市**街**号**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9年9月9日,吴某某到宜城市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宜城市公安局采取监视居住,2020年3月16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吴某某先后拖欠62名职工工资,累计432234元。2019年1月25日,陈某某、罗某某农民工到劳动局投诉,反映吴某某拖欠工资情况。2019年1月30日,宜城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对吴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吴某某及时支付拖欠工资,并通过电话、短信等放式通知吴某某到劳动监察局协助解决拖欠工资事宜。吴某某接到指令后逾期仍不支付,并不按要求配合劳动监察部门。
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将拖欠的工人工资全部付清。
本院认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吴某某已经全部支付了劳动报酬,且其本人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相关事实,愿意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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