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铺**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对吴某甲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邵阳市**置业有限公司在邵阳市双清区**社区开发**商贸城项目。2017年4月2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和吴某乙、何某某三人承包**商贸城**标房屋建设,并由吴某乙与邵阳市**置业签订承包合同。吴某乙占二分之一股份、吴某甲占六分之一股份、何某某占三分之一股份。吴某乙请李某某等百余名民工建设**商贸城**标房屋。该工程于2018年年底基本完工。**置业公司已将完工工程款支付给吴某乙。吴某乙、吴某甲和何某某并未将民工工资全额付清。拖欠民工工资1184846元。现拖欠民工工资已全部付清,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能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