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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111967********,汉族,经商,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和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区**街道*******号,现住广东省汕头市**区***厝巷**号***房。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3月1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2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20年3月26日至4月26日;2020年5月26日至6月2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至2013年12月间,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仙游县**镇经营**鞋面加工厂,组织工人进行加工。期间,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拖欠杨某甲、连某某等38名工人的2013年10月份、11月份工资共计人民币131355元。2013年12月10日,仙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未按期执行整改指令。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19年2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3月间,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向上述38名工人补发拖欠工资共计人民币19278.75元。2020年1月间,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向上述38名工人再次补发拖欠工资共计人民币25000元。上述38名工人自愿放弃向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追讨剩余工资,并对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吴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限期改正指令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蔡某某、杨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在归案后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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