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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掩饰、隐瞒案)_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公诉刑不诉〔2020〕Z1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81973********,侗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住开发区**小区**栋**,个体经营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麻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0日被麻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疫情影响,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6月4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9月,吴某乙、潘某某、张某将盗窃得来的电瓶卖给吴某甲,吴某甲在明知电瓶是盗窃得来的情况下,以50至60元每个电瓶的价格收购。2019年10月,吴某乙将一辆盗窃得来的电动车卖给吴某甲,吴某甲在明知电动车是盗窃得来的情况下,仍以250元的价格购买。

     本院认为,被不诉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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