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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越检刑不诉〔2018〕2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89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8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为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村**巷**号现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路**号**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9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1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12月25日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2018年11月8日本院撤回起诉,2018年11月16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裁定同意撤回起诉。

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2016年4月至2017年4月期间,在得知同案人李某某(另案处理)通过违法途径获得**院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药品用药量处方数据后,向李某某购买**制药有限公司在**院用药处方数据,共计人民币173770元。

2017年9月15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

审查,本院认为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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