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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5年6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9*********1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巷**号。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

东台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0月底至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邱某某在温某甲(已被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的指挥下,由邱某某向赖某某、曾某某、温某乙、黄某、陈某等人收集手机微信和绑定微信的银行卡,再将手机和银行卡交给吴某某,由吴某某根据上线指令对赃款进行转账、取现,邱某某进行部分取现操作。现查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邱某某明知是赌博违法犯罪所得,而多次使用多个非本人的结算账户进行转账和取现,涉案数额为31142元,吴某某从中计获利4000余元,邱某某从中获利2000余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19年11月18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已退出赃款5000元;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已退出赃款10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东台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台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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