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检诉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8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8月19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7日被宝应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0月16日,宝应县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宝应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 年10 月份,被害人王某某经“上善若水”(未到案)介绍,在拉萨商品交易中心进行投资,期间被害人王某某跟“上善若水”还约定,如果赚钱盈利部分七、三分成。2015年11月25日、2015年12月10日,因投资盈利,被害人王某某2次向“上善若水”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1299********账户各打盈利分成款人民币3000元、4000元,打款当日分别被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取走。同年12 月底被害人王某某发现在拉萨商品交易中心内购买的产品不能卖出且平台无法打开后报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宝应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焦点在于上游犯罪尚未固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取款人民币7000元的性质未有效核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扬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应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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