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埔检诉刑不诉〔2020〕Z10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广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河南省确山县,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大道**号**房。2020年1月1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方文田,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在本市黄埔区**西门外停车场附近,以人民币320元/个的价格(共计人民币32000元),收购余某某(已起诉)从广州**速运有限公司第五十一分公司仓库内盗窃的全新***监控系统硬盘(容量4TB)100个(共价值人民币57300元)。随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以人民币340元/个的价格,将上述收购的硬盘转卖给天河电脑城一黄姓男子,获利人民币34000元。
2020年1月11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20年4月3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人民币25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司的报案材料;2.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3.证人余某某、吴某某、钟某某的证言;4.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5.**公司提出的岗位职责说明、岗位表、邮寄截图等书证;6.银行账户登记信息及交易明细、谅解书、收款收据等书证;7.现场勘验材料;8.微信交易记录的电子数据;9.《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10.监控录像、讯问等视听资料;11.证实公安机关立案侦破案件过程的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等;12.户籍和前科材料等。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法定或酌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本案扣押吴某某退缴的赃款人民币25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执行)。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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