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一部刑不诉〔2020〕17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7********,汉族,高中文化,群众,个体,住沭阳县**街道**小区**室。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5日补查重报。
沭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6月,张某甲、司某某、张某乙(均另案处理)明知王某某(另案处理)无履行能力,购车目的用于变卖得款,仍帮助王某某从凯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优信二手车)零首付贷款购买一辆北京牌B****型号越野车(购车价129800元)。提车后张某甲联系犯罪嫌疑人吴某某要求其提供收抵押车辆的人,后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提供张迎春(另案处理)手机号码给张某甲。张某甲、王某某、司某某、张某乙将车辆开至犯罪嫌疑人吴某某门市,由车主王某某与张某丙等人进行交易,将上述车辆45000元的价格出售,上述人员使用犯罪嫌疑人吴某某门市POS机刷卡支付费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沭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显示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并未参与上述骗车过程,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明知车主无还款能力,购车目的就是为了出售,车辆系犯罪所得,其介绍徐州收车人,提供账户都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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