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43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86********,侗族,文化程度文盲或半文盲,住贵州省**。因本案于2020年8月3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案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下旬至7月,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在明知钱款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的支付宝、银行卡用于收取赃款,后由田某某操作将钱款转给吴某乙。在此期间,经由吴某甲支付宝、银行卡账户共转移赃款人民币29464元。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