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阴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湘阴县**乡**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决定不批准逮捕,同年7月19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由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将本案退回湘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湘阴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湘阴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
2019年6月11日12时许,刘某某驾驶自己从刘某甲、廖某某手中租来的湘岳阳货***3自卸船舶,在沅江牛屎堆水域从一蒋师傅(未查实)的人手中从其自卸舶船上以45元一吨的价格收购1700吨砂石后过舶到***3自卸船舶上,刘某某再打电话联系到伍某某(在逃),问其是否要购买砂石,伍某某以60元一吨的价格与刘某某谈好价格后,电话安排员工吴某某驾驶自己从吴某甲手中租赁过来的湘岳***2运输船开到荷叶湖水域接砂。6月12日凌晨4时左右,吴某某带领***2运输船上的船长吴某甲、大副彭某甲、水手彭某乙、吴某甲到达荷叶湖水域,从刘某某的自卸驳船上将1700吨砂石过舶到***2运输船上。6月12日13时许,当***2运输船回湘阴途经新化沟吴公庙水域时,被湘阴县砂石局工作人员查获。砂石局工作人员经对吴某某、吴某甲等人进行调查询问,吴某某、吴某甲说不出所运输砂石的来源,砂石局工作人员怀疑查获吴某某运输的1700吨砂石系非法采矿来的情况下将案件移送至我局。经鉴定,该1700吨砂石价值204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湘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理由如下:
1.涉案砂石是否系犯罪所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案涉案砂石系刘某某从蒋师傅处购入,再贩卖给伍某某,由吴某某等人进行运输。现有证据仅证实了该砂石的买卖过程,未证实砂石来源是否合法。且刘某某、伍某某等人的船只并非在采挖现场接砂,亦无法明确砂石是否盗采所得。因此现有证据未形成锁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证实涉案砂石系犯罪所得。而上游是否系犯罪所得尚未查实,无法界定下游行为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2.吴某某知道或应当知道涉案砂石系犯罪所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虽伍某某与刘某某的砂石交易价格为60元/吨,有证人证实该砂石在湘阴本地价格远高于60元/吨,但因该砂石来源地未查实,无法证实该砂石来源地的正常价格;现有证据亦无法证实涉案砂石在全国范围内的正常市场价。故涉案砂石的交易价格是否远低于市场价事实不清,无法证明吴某某据此知道或应当知道涉案砂石系犯罪所得。
综上,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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