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2015年5月29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4月16日、2015年6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3月14日、2015年5月14日、2015年7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2月1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在吴川市海滨街道鹩歌寨市场赌档遇见一名不认识的青年仔向其借钱,因吴某甲不认识该名青年仔而不同意借钱给他,该青年仔便提议将自己的一辆无号牌女装摩托车转卖给吴某甲。吴某甲看过摩托车后,在明知该青年仔的摩托车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而以2000元的价格向该男青年购买得该摩托车,并挂上自己已报废摩托车的号牌使用,于2014年2月5日凌晨被受害人杨某某发现而报警查获。
经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购买使用的摩托车是受害人杨某某于2013年11月7日被盗窃的号雅马哈牌ZY125T-6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LYMTJAA63BA514167,发动机号码:11517079)。
经吴川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杨某某被盗窃的号雅马哈牌ZY125T-6摩托车值款人民币柒仟柒佰叁拾伍元(773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难以认定吴某甲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吴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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