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吴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7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神山镇**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0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2020年2月1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7年或2018年开始,宋某某、徐某某、吴某某、卢某某、王某某、郭某某、赵某某、寇某某、李某某受雇于他人,分别在兰陵县石化加油站内持有中石化加油卡为他人套取现金,非法获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而在案无证据证实涉案加油卡是犯罪所得,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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